来源:文汇报
当下,文创产业正逐步实现“文化+科技”的全面融合发展,例如百度文心大模型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个性化美术和音乐产品,沉浸式戏曲《黛玉葬花》应用虚拟现实技术创新艺术表现形态,“永乐大典高清影像数据库”应用三维复原技术,促进文化资源全民沉浸式共享等。这些新技术、新业态的出现,有力地推动了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但是,也使得现有法律滞后性的问题得以放大,对数字文创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诸多挑战。如何在立足文创产业特色的基础上,探索形成行业针对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便成为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明确新兴问题的法律属性
数字文创作为与科技深度融合的产业,其行业技术迭代较快,行业新事物、新概念层出不穷。基于对我国已有判例的整理分析,文创领域技术、商业的发展已经引发了诸多法律风险,例如未经授权将他人作品改编为VR作品是否侵犯他人复制权、改编权?判定边界应当如何认定?再例如,NFT数字作品的交易全流程应当如何认定各行为的法律属性并规避法律风险?此外,文化遗产数字版权的归属认定问题、文化遗产数字化商业运作的合规问题等都亟待解决。这些新型数字技术产物的权利归属都存在诸多争议,对其的法律规制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要探寻如何解决各类新兴问题,首先应当从法律属性认定开始。例如对于新型数字技术产物的法律属性的认定,是否可以在厘清其本身属性的基础上,引导建立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并要求相关企业在允许的范畴内进行使用、流转等。政府相关部门还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文创资源结合其特性和发展规律进行分类,尝试做到数字文创领域法律属性的精准认定,以期帮助文创作品更好的得到保护和利用。此外,因为“数字化”的行业特征,强势平台企业经营者与弱势个体经营者及消费者的权利纠纷等问题也应当及时得到相关部门的关注。因此,我国相关政府和司法部门应当对文创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行分级分类,并结合国情对各阶段存在的新兴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明确其法律属性,从而便于针对性的出台相关制度措施。
推动契合“数字化”的规则秩序变革
文创领域“数字化”对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秩序带来了新要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现有的规则秩序都无法完全匹配“数字化”发展带来的变革和需求。例如VR作品等新型数字技术产物的出现,超出了现有法律的规制范畴,同时“数字化”的特点也会导致司法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时更加困难。就知识产权发展规则秩序来说,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等各个方面的规则秩序都应与技术、商业发展的需求相契合。例如互联网平台等数字文化媒介经营者应当构建符合自身数字化特色的知识产权内容审查及检测的机制,能够有效规避潜在的或发生的侵权行为。
文创领域规则秩序的变革应当从两方面来进行考量。第一,基于已有实践经验,政府相关部门应结合国情将一些先行先试的意见建议或指引条例等上升为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例如2019年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虽然不具有立法文件效力,但已经在社会及行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立法相关部门可以以此为基础,结合实际调研情况和既有经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形成较为完整的规制体系。第二,文创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结合行业、商业的发展特性。例如,数字藏品具有可追溯性和持续发展的特点,任何交易都会在区块链凭证上体现,因此这也使对数字藏品等产品的追踪保护变得更加便捷,也有利于对数字产品后续收益分配的管控。
打造综合性法律分析框架体系
文创领域当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缺乏法律法规的整体性,需要结合多维度的视角来对体系进行完善。对于现有文创领域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我国法院或相关机构多引用版权法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法律进行分析,缺乏对于问题的综合性分析,尤其在“数字化”时代下问题的分析往往需要跨领域结合多部门法进行综合研判。此外,由于文创领域相关法律体系的欠缺,也导致在解决相关问题时,相关法律的适用是零散的且无法对文创领域中的问题进行精准分析。
因此,数字时代下文创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应当具有专业性、多维度、开放性等特点。我国应当打造综合性法律分析框架体系,不仅涵盖具体问题的解决办法或行业规范指引,也应当覆盖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部门法中涉及对文创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部分。例如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过程中,就多次讨论增补了涉及数据法的相关规定等。当然,随着文创领域经济贡献的不断增加,我国也应当尽快出台并完善《文化产业促进法》。作为文创领域的基本法,这将更为有效的为文创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和实施提供制度支撑,继而有助于打造文创领域完整的多层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作者为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经天学者”副教授)